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七○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惟查上訴人已逾上開期間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