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郭良江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陳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進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郭良江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陳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進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