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秀妃
蕭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素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