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皕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被告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春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