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3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