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雅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83、284、285、286、287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如附表所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足憑,是該等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宥任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只。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9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1包(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18公克)。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9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1包(毛重0.68公克,淨重0.485公克,使用0.008公克鑑定,餘0.477公克)。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83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1包(毛重0.49公克,淨重0.356公克,使用0.002公克鑑定,餘0.354公克)。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85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1包(毛重0.49公克,淨重0.317公克,使用0.005公克鑑定,餘0.312公克)。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87頁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2包(毛重8.5750公克,淨重8.1070公克,使用0.0002公克鑑定,餘8.1068公克)。參109年度毒偵字第5873號卷第137頁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7針筒2支、藥鏟1支。參111年度毒偵字第987號卷第79頁之扣押物品清單。8玻璃球1支。參109年度毒偵字第5873號卷第133頁之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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