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孝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孝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孝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5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可稽,是以依法不得上訴之協商科刑判決之案件,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確定。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協商判決宣示之,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案件係屬不得上訴之案件,自應於106年7月12日即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8月7日,亦應予更正。
三、是受刑人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5日凌│106年3月8日下午4│106年2月9日凌晨0│││晨1時許起至同日│時許│時1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30分許止││凌晨3時39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89、491號│毒偵字第751號│少連偵字第1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106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號│647號│675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2日│106年8月18日│107年7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106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判決││號│647號│675號││├────┼────────┼────────┼────────┤││判決│106年7月12日│106年9月17日│107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81號│執字第4682號│執字第327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3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取財│││(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①106年2月8日晚│106年6月26日18時│106年7月8日至106│││上某時許│30分許│年7月10日│││②106年3月20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03號等│毒偵字第2203號等│偵緝字第35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155號│155號│6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08年9月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金訴字第││判決││155號│155號│68號││├────┼────────┼────────┼────────┤││判決│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08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52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刑期自110.06.27至111.02.26)│執字第5879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