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昌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李世昌因如附表所示之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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