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四千一百六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二十一元││├─────────────┼────────────┼──────────┤│第二審裁判費│十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五元││├─────────────┼────────────┼──────────┤│第二、三審送達郵費│一千八百三十三元│含二次發回更審送達郵│││(相對人甲○○九十年十二│費分別六0三元、五七│││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所附郵│五元。│││費三四0元,已經扣除)││├─────────────┼────────────┼──────────┤│第三審裁判費│十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二十九萬八千七百七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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