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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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50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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