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支(總重零點玖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大麻煙頭貳頭(總重零點肆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MDMA藥丸叁顆(毛重壹點伍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藥丸肆顆(毛重壹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十六樓,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被告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支(總重零點玖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大麻煙頭貳頭(總重零點肆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MDMA藥丸叁顆(毛重壹點伍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藥丸肆顆(毛重壹點伍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捲貳支(總重零點玖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大麻煙頭貳頭(總重零點肆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MDMA藥丸叁顆(毛重壹點伍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藥丸肆顆(毛重壹點伍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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