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戴麒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戴慈蓉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372元(計算式:212㎡×10
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681元/㎡=7,988,372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738,383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6,755元(計算式:7,988,372元+1,738,383元=9,72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3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3,071元,應再補繳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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