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21號原告 趙玉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22-A1A16786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提出裁決書影本。原告應補正提出裁決書影本2份。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59條之規定準用民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含照片)之繕本或影本。原告應補正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照片)之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