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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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李書緯 被告 蘇廼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嘉簡字第432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陳嘉臨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彥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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