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68號聲請人 劉宜錚 代理人 黃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錦躍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4年7月31日│1,389,000元│LD0000000│││ 施宗顯懷生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