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謝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謝日昇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儒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下稱儒林基金會)清算人,業於民國103年6月2日清算完結,並提出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為證,請求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簿冊保存人為聲請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請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3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各有明文。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3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各有明文。再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故聲請人依公司法規定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於法相合,先予敘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儒林基金會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審查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保及債權申報表等相關文件為證,並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准予備查,經調卷查核屬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謝日昇為儒林基金會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