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補充如附表所示海洛因數量之記載。
二、本件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見附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4紙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無誤,自屬違禁物,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清單文號│扣押物品及數量│├──┼──────────────┼──────────────┤│1│鳳警刑移字第2645號│驗前0.114公克,驗後0.099公克│├──┼──────────────┼──────────────┤│2│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50024296號│驗前0.147公克,驗後0.104公克│├──┼──────────────┼──────────────┤│3│高市警前三字第0950026784號│驗前0.169公克,驗後0.138公克│├──┼──────────────┼──────────────┤│4│鳳警刑移字第950002739號│驗前0.038公克,驗後0.00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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