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七個月當月計付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