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玉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玉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