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宇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47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2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部分不構成累犯)、3月,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
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變賣所竊之物後欲離去之時,被000攔阻詢問,始當場坦承不諱,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犯行已被發覺,自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得財物,其前已有犯竊盜罪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判刑之情形,竟又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未能習得尊重他人財產之正確觀念,行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所竊財物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由告訴代理人領回),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稍有減輕,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鷹架固定橫桿2組,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889號被告蔡宇雄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10月10日上午10時2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青山國小」內,徒手竊取由000所保管之鷹架固定橫桿2組(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50元)得逞,再徒步拿到不知情之0000所經營之金鑫回收場以30元變賣。嗣於同日10時40分許,經該校主任通知000鷹架固定橫桿疑似遭竊,000旋即前往該資源回收廠確認是否有人販售鷹架固定橫桿2組,並前去攔阻蔡宇雄詢問是否有竊取前揭物品,蔡宇雄當場坦承不諱,000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在金鑫回收場扣得上開鷹架固定橫桿2組,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宇雄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000、證人0000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鷹架固定橫桿2組扣案可資佐證(已發還被害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檢察官許紘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