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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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玉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依貴公司提出申請暨約定書,商品名稱為原融/設定延用,無法確認貴公司所受讓之債權為何。)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潘玉賢之證明文件。
三、遲延費之計算式。
四、法務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