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6罪)、3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其於107年7月11日入監執行,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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