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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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蘇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16元(按全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32,516,958元,共發行12,600股,原告請求移轉股份數為1,165股,是該部分股份價值之計算式:00000000×1165÷126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