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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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2號聲請人 賴建宏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召開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內容,乃涉及董事會之組織、運作、決議方法及基金會業務之執行,且係配合財團法人法於民國107年8月1日制定公佈之條文內容,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由該局以108年7月9日中市教終字第1080061039號函同意辦理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燕媚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定之│民法及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例訂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臺中市立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其中現任本校│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校長、家長會長等二人為當│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並得置副董事長。其中現任││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本校校長、家長會長等二人││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之,董事為無給職。│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第九條│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議。││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始得│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始得開││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總額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額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必要處分。│三、解散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不得││三、解散之擬議。│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召││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核備。(董事會議運作)。│。(董事會議運作)。││││├────────────┼────────────┤│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日前董事│度,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管機關備查。│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