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紀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記事項欄關於「於110年1月29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110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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