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529號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向仕湖

債務人 張武雄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武雄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戶籍地址(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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