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4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張景嵐

被告 陳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魏翊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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