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 王儷涵 嘉義市○區.被告 謝瑞期 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6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王儷涵之子即被告謝瑞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疑重大。被告謝瑞期前有企圖逃避警方查緝之舉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謝瑞期前後供述不一致,再以槍枝上驗出之指紋猶待追查是否有其他共犯、證人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綜上所述,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對之為羈押處分,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被告謝瑞期、同案被告 蔡宗翰 業於本案審理程序中坦承犯罪,且該案已審理終結,本院定於100年11月2日宣判,本院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解除上揭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瑞期對犯行均已坦承,且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女友 楊柳 已於9月28日為被告謝瑞期生育一子,亟待與被告一同辦理結婚登記,並為該新生子為婚生子女登記;另聲請人因罹患乳房腫瘤,甫於100年10月11日進行部分切除手術,有待被告謝瑞期返家協助處理家務;另被告謝瑞期獲准房貸情事,亦需被告本人親自處理。聲請人願保證被告謝瑞期隨傳隨到,本院亦得對被告謝瑞期為限制住居之處分,為此聲請被告謝瑞期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固有明文。
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法院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又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尚難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雖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謝瑞期於本案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期日對被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時到庭之同案被告蔡宗翰(綽號「 阿信 」)供述大致相符,且有槍彈鑑定書、扣案槍枝、製造槍枝所用之工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等證據在卷可按,足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又警方於100年5月12日16時45分,持搜索票在被告謝瑞期位於嘉義市○區○○○路○○巷○○號之住所執行搜索,惟被告謝瑞期因已於同日16時許,在上揭住所內透過監視器看見有陌生車輛開進巷道中,推測是警方要來搜索,便拿起裝在喜餅盒內之6支扣案改造手槍,與同案被告蔡宗翰一同騎乘機車逃逸,嗣被告謝瑞期於同日19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與興達路口騎乘機車時為警查獲,被告謝瑞期更有加油門舉動等情,業據被告謝瑞期供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蔡宗翰供述大致相符,並有上揭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確有企圖逃避警方追緝之舉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應認被告謝瑞期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且如前述,本院前已審酌被告謝瑞期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解除上揭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故不論聲請人所述上揭協助處理事務、戶政登記、房貸辦理,是否無其他方式而必須停止羈押被告謝瑞期始能辦理,且按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斟酌以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謝瑞期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謝瑞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被告謝瑞期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