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 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死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代理人。如無前項代理人,則應由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