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陳○○(真實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其良
吳苡瑄 被告 張志源
李佳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七年度交簡字第一一八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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