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章素卿
鄭嘉惠 鄭又綜 鄭盈霖 被告 羅育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羅育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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