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良指定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良之羈押撤銷,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里○○街○○號。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及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同法第305條、第354條等罪,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今查,被告羈押後身體狀況不佳,先後於107年4月3日,因右側肋膜積水戒護就醫;又於同年月6日及12日,因肝硬化分別戒護就醫;復又於同年月19日凌晨3時10分許,因腦出血併腦水腫送醫院急診,並因病危入住加護病房,目前呈現昏迷指數3之情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07年4月12日南所戒字第10700042430號函、107年4月17日南所戒字第10700042460號函、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07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是依目前被告之身體狀況迄需住院治療,且應無再行反覆實施犯罪行為之可能,從而,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顯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撤銷羈押。惟為確保被告之後能確實到庭審理,仍應限制被告住居在「臺南市○○區○○里○○街○○號」。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