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卷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含本院107年度桃司保險調字第36號證物袋光碟內所燒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光碟影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臺灣
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訴訟上之需求,故聲請閱覽前開事件之卷宗,並聲請抄錄國道公路警察局辦理有關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所發生之交通事故中,所呈送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光碟影片。
㈡另聲請交付筆錄光碟,聲請人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遵守相
關規定,予以使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四、經查:㈠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事件之被告,以及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事件之上訴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就上開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事件之民事事件卷宗,以及卷附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光碟影片(本院107年度桃司保險調字第36號證物袋光碟內所燒錄上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於112年10月6日另具狀聲請交付法庭筆錄光碟,然
聲請人僅釋明「另外如有筆錄光碟懇請准許聲請人願繳付費用,取得該筆錄光碟,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遵守相關規定,予以使用,請求聲請事宜,懇請准許實感德便」,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內容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內容有何缺漏未記載,或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即未釋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情事,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筆錄光碟部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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