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495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債務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辛○○○○○○債務人戊○○債務人庚○○債務人壬○○債務人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己○○、丙○○、辛○○○○○○、戊○○、庚○○、壬○○、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