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聲再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聲再字第53號抗告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錄法條: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