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煥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煥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煥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斗交簡字第31號判決處拘役45日確定,並於92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一次酒醉駕車之科刑紀錄,業如前述,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情形下,執意騎乘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暨貧寒之經濟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且並未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313號被告何煥榮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煥榮自民國104年5月10日18時30分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二林鎮○○路0段0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3杯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前往彰化縣二林鎮友人住處索討債務。嗣於翌(11)日凌晨1時7分許,何煥榮復騎乘上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二林鎮○○路0段000巷00號住處,經其友人報案後,為警在彰化縣二林鎮鎮○巷00號新生國小前攔查,並於同日1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煥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檢察官陳茂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婉然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