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包驗餘淨重貳點貳陸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之黃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之橘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
非他命、MDA、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屬違禁物,不得持有,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
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0包(驗餘淨重2.26公克)、藥錠2顆,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分別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成分,此有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10包(總毛重4.72
公克、總淨重2.32公克)、疑似MDMA之黃色及橘色藥錠各1顆(各毛重0.31公克、0.33公克),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取前揭白色透明晶體隨機選取3包,各取0.02公克、藥錠各取
0.03公克化驗,結果該白色透明晶體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該黃色藥錠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橘色藥錠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苯環利定(PCP)成分等情,有該局96年5月9日北市鑑毒字第379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均為違禁物無訛,是除甲基安非他命及2顆藥錠取樣鑑定部分已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其餘驗餘淨重2.26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各0.28公克及0.30公克之含前述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黃色及橘色藥錠各1顆,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