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知本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林威良 律師被上訴人 廖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1年5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