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勝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詹德發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詹益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