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廖芝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月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到院補正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同法第117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