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聲羈字第7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華之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均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麗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羈字第75號限制出境、出海。因被告所涉該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國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麗華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羈字第75號裁定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上開案卷可憑。其所涉詐欺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84號、第2439號、第3643號、第5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憑,是該不起訴處分業經確定,則被告已無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前揭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院前揭裁定所為限制住居、限制出海,雖未經聲請人聲請解除,惟聲請人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既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一併解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