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盈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盈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盈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44號及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7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彌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