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健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健龍(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彌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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