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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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克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