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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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利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蔡 張玉寶 即張玉寶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益欽、 楊敏宜黃德琳 間返還合夥利益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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