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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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107年度偵字第4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即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等情,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茲因被告業經本院同意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案由重傷害,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為109年4月10日,此有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查,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開始執行有期徒刑之日即109年4月1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許容慈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