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林沛貞 被告 張振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