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 陳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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