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908號債權人 蔡圳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應 美玲孫飛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00791號執行命令、96年度執字第83668號公函,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並非前述執行命令以及公函之當事人、關係人或債務人。債權人對毫無關係之 應美玲 、孫飛虹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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