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蔣盒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孫健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號,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7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凱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鄭伊芸

更多裁判書